乌龟最佳放生方法 圆满放生与依法放生的解释

时间:2022-11-08 15:27       来源: 未知

野生动物保护人士于凤琴讲过一个故事。东林寺护生会在某鸟市发现有大量的野生鸟类。师父们出于慈悲心,用八百多元买下了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和一些其它鸟拿到野外去放了。谁料之后鸟市的鸟有增无减且价格倍增。无奈之下,师父们打电话向森林泗 县部门报警。森林泗 县干警出警后,两天对两个较大的鸟市进行了清查,共解救4600多只鸟类。其中有泗 县省重点保护的红嘴蓝雀两只,被送往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调养。

师父们欢喜地将森林泗 县局的举报电话留给居士们,叮嘱他们以后不要再买鸟放生,而是要遵照国家法律,一遇到此类情况便打电话向森林泗 县部门举报,做到依法放生,将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从源头上扼制。这一作法使众多居士们找到一条依法行事的途径,无不喜上眉梢。这是一个利用法律武器实现放生目的非常成功的案例。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较完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体系。在遭遇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情况时,如果发现涉及对象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或者伤害野生动物的事发生在受法律保护的区域或者期间,或者其行为方式等已触犯法律者,我们完全可以并且应该依法向野生动物的保护单位林业部门和执法者所属林业泗 县部门举报反映其违法行为,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那些野生动物。

这种依法放生方法的力度大,能够有效批量的解救野生动物,同时还使杀生害生者受到打击和教育,能有效的遏制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非常值得提倡。

当代佛教放生的新思维:积极护生——以台湾为探讨中心 2009年07月28日星期二10:18

一、缘起:这学期参加了由陈建志老师主办的校园栖地营造研习活动,其中有一项行程是到法鼓山参观他们自己做的河川生态工法,当时觉得这真是一个特别的团体,当大家把生态工法的议题炒的沸沸扬扬时,原来他们已经做过了,而且似乎比生态工法的模范→大屯溪作的还要讲究,活动之后,我又对法鼓山私下做了一些研究,惊觉原来不只是生态工法方面的成就,更惊人的是他推动的‘积极护生’更是融合了环境生态的观念,我觉得真的很不错。因此我就想看看还有哪些宗教团体对于环境有如此大的用心,在放生方面,有新的思维,而不局限在传统的仪式性放生,以及环境教育的介入之后,能够影响什么?

二、内文

〈一〉前言

放生行为的本意是为了爱护生命,但是行为本身造成的后果却未必真能符合本意,甚至与本意相悖。放生一旦沦为规模性的商业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却显然与爱护生命的本意相抵触。然而,这种情形在今日的台湾也以放生法会或其他形式进行著。这种活动有其历史演变,以‘西湖老人繁胜录’中所描述?四月八日,西湖放生池建“放生会”,顷者此会所集数万人。太平兴国传法寺向者建“净业会”,每月十七日集善男信人、十八日集善女信人?,而明末佛教四大僧的云栖袾宏〈莲池大师〉他在《竹窗随笔》中有〈如来不救杀业〉、〈食肉〉、〈斋素〉等文;又在《竹窗二笔》中,写有〈衣帛食肉〉、〈戒杀延寿〉、〈放生池〉、〈医戒杀生〉、〈因病食肉〉等篇;在《竹窗三笔》中,也有〈杀生人世大恶〉、〈杀生非人所为〉、〈人不宜食众生肉〉等文,鼓励戒杀放生。我们就可窥见放生活动的盛况,有此可知,当今的商业放生,并不是新的现象,而是此活动的延续与变形。要改进这种现象,便需要以环境教育对‘放生’的行为与观念作转化,保留其爱护生命的原始精神,舍弃不合时宜的做法,以生态保育的理念与做法来取代形式化的狭隘放生观念,放弃刻意维护传统放生形式的活动,实践爱护生命的理念,也就是‘积极护生’。

在佛教的放生观点中,认为所谓放生,就是用钱赎买被捕的鱼、鸟等动物,将其放回江河、山野,重获生命自由。放生是戒杀、素食的发展,如果说不杀生、食素是对生命的消极保护,那么,放生就是对生命的积极保护。在佛陀时代,就有专门保护生命的器具,名“放生器”。佛陀所处的地区,天气炎热,生命繁盛,出家人日常饮水,其中多有生物存在。为防止杀生,佛教徒取水时,必用滤水袋过滤,再将所得的小生物放到专门的容器中,再将他们放到大江、大河、大泉池,这一专门容器,就叫放生器。《护命放生轨仪法》中说:“观虫滤水是出家之要仪,见危存护乃悲中之拯急。既知有虫,律文令作放生器者,但为西国久行。”放生器的设置,为佛教徒在日常生活中保护生命提供了实在的工具。林朝成认为,放生的意义是解救生物的困厄。可通于实践道德的意象,原始佛教认为这是惭愧心的作用。在‘梵刚经菩萨戒本’中,经由不杀生,离杀生,护生、放生,教化众生,这一过程完成慈悲精神实践的面貌。国内学者对宗教放生也提出了一些看法及建议,刘小如,齐力在台北地区民众放生行为研究报告中提到许多南亚国家的人相信,将被抓的动物‘放生’到野外能增加个人的功得。当放生行为是由寺庙神坛筹画举行时,通常被释放的动物数量相当庞大,此种放生性行为我们称之为‘仪式性放生’。而陈玉峰台中市放生文化的初步研究对放生活动的意见:

1.政府可颁订各类型奖励或鼓励办法,提出积极放生方案,包括私有地生态保护区之设置、公有地保护区之委托宗教及学界合作代管与监测、放生后生物行为调查与保育教育之民间研究、功德之替代措施或办法、制作放生即送死等保育宣导影片或图书等等,依阶段性改变民风作法,排订时间表,最后施以惩罚且配合教化施业执行之。

2.动物学界等应以实证调查,探讨并公布此等放生对台湾生态界之实际伤害或影响,以数据或本质叙述,普及向民众告知,尤其先透由宗教界了解,从而杜绝需求面的拓展,谋求缩减至消失。

3.宗教界可鼓吹放生原义,配合政府各项办法,发展新时代保育与积极放生的功德论。宗教学界可先行举行各种研讨会、公听会等,宣扬事实真象,甚至主动要求政府配合之活动或任何具体保育内涵之实践。

4.民间环保或保育团体可担任媒界或解说义工,更可配合学界进行研究调查,从而推广普及面的民间保育网络及活动。

〈二〉积极护生的前奏:

放生行为与观念的转化放生是护生理念的一种特定实践面向,目的是爱护生命,不过,却由于人类不臧,史的原本的慈悲善行变质成为杀生,反省商业的放生行为,可以发现其行为模式是捕捉动物→囚禁动物→买卖动物→‘放生’动物。在这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到,动物原本是自由的、健康的,但却因为人类的这种慈悲,爱护,没来由的被捕捉、囚禁,最后才被放生,思索大规模商业放生行为根本不合宜,造成的结果可能有:

1.动物被放生到不适当的环境,因为不能适应导致大量死亡。比如陆龟被放生到海中、饲养的鸟类被放生到野外等。

2.放生外来物种,由于丧失自然天敌,破坏原来的自然生态,使原生物种面临危机。比如大陆画眉的放生造成和本土画眉杂交,基因污染。

3.放生的动物经过捕捉、运送、关闭等过程,非死即伤。

因此我们必须对放生行为与观念的转化,在观念方面,可参考〈林朝成,1995〉推动护生观念,不执著放生形式,以慈悲心为宗旨,以方便救护为手段行为,?了方便救护,所以应当随时吸收正确的保育新知,发挥更积极的护生精神,更积极的方式应是保存这些动物的栖息地,同时共同阻止不当的猎捕压力。必需矫正刻意买卖‘放生用动物’,以量化的积德求福的观念,而应导正为‘保护自然’。而在行为方面,可参考法鼓山的做法:法鼓山圣严法师执行的护生做法是提供一笔经费,与专业动物园合作。合作的内容则是收容、医护一些受伤、无处可归或不适应当前环境的动物,请专家照料保护,等动物恢复健康,再评估是否有适合个别种类放生的自然栖地,若没有,则考虑继续收留他们。这种做法,生物的来源是那些原本就需要人为照顾的生物,不涉及商业买卖,不会波及无辜,而且,真正对这些生命有帮助。

〈三〉积极护生的做法、愿景与发展

1.生物栖息地,环境信托与大护生护生的方式相当程度的解决了将放生原意曲解的问题,但从现实度考量,由于台湾自然环境持续恶化、生物栖地锐减,如何才能捍卫、保护甚至回复部分生物自然栖地呢?我们可以参考英国与日本‘国民环境信托’的做法或许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国民环境信托的内涵可以参照荒野保护协会的理念之一:‘透过购买、长期租赁、捐赠或接受委托,取得荒野的监护与管理权,将之圈护,尽可能让大自然经营自己、恢复生机。这种环境信托的方法是要人们团结起来,一人出一些钱,保护这块土地范围之内的自然环境,使其成为民间的自然保护区。参与这种信托活动的人们,也可以排班去监督、管理这块土地,使其成为民间的自然保护区。这种做法对于秉持护生理念的佛教徒而言更能淋漓尽致的发挥其慈悲护生的善念,由于土地信托的方式,所保护照顾的是一整块土地,所以不但保护了以这块土地为栖息地的动物,也保护了这块土地上的生态系统。以佛教护生的眼光来看,这种保护原有生物不受干扰的护生方式,更合乎慈悲护生的真意;对于所护生的生命,也从原本佛教‘放生’行为所关怀的动物,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真正贯彻了慈悲护生的实践,可谓之大护生,也就是积极护生。

2.积极护生的其他实践路线积极护生除了维护野生生物栖地的‘大护生’之外,也要关照城市中的生物,尤其是日趋严重的流浪动物问题。以佛教为主的关怀生命协会为例子,不但创办了‘台湾动物之声’杂志,更促进了动物保护法的设立,对于流浪狗的收容问题也十分用心,推动保护野狗、收容野狗、?野狗结扎的活动,如此一来,流浪狗的问题就会渐渐减少。

〈四〉结论

宗教对台湾社会有相当大的引响力,从环境教育著眼,藉助宗教团体的力量,扎根国人的环保概念,落实自然保护的目标,是可行之道。(信息来源:台北市立师范学院环境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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