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星期前,浙江台州天台山上的琼台村,有人开着一辆拖拉机,车上载有上千只动物,有狐狸、浣熊、貂。车上的人说,他们是来放生的。一个星期过去了,这些不速之客差不多死了一半,烂在路上,发出阵阵臭味;活着的,一半则开始进村“祸害”,搞得村子里鸡犬不宁。
这些年,从毒蛇到老鼠,从巴西龟到鳄鱼,只要能买到的,都被当成了放生的对象,这种任性放生的结果,至少造成了三个方面的损害:一是被放生生物的损害,放生即“放死”,一部分生物因为种种原因不适应放生地的环境而死亡,“爱之则害之”,同时,放生导致了捕获、贩卖、购买、放生野生动物,这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加剧了野生动物的生存困境。二是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盲目放生导致外来物种的入侵,使得脆弱的生物链条被打破,一些本地物种因此而濒临灭绝。三是对放生地的生活秩序与环境构成的损害,如个案被放生的动物,“祸害”村民,构成权益侵害。
放生念什么经咒放生是由来已久的习俗,契合了人们行善积德、消灾祈福的心理,通过放生获得内心平安的心理暗示。然而,放生只着眼于行为本身,而忽视了行为对动物本身和周边环境的危害,算不得真正意义上的善德。况且,在科学昌明的今天,无论是自然还是社会都有基本客观规律,如让野生动物回归自然是严谨科学的事,而鼓励人们积德行善,需要的是正确的社会观念,体现责任与担当,如与人为善,诚实守信,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扶危济困回馈社会等等,而不是单纯靠放生之类的仪式感来满足内心祈福的愿望。任性放生首先是观念的误区。
与此同时,任性放生还存在法律约束的盲区,这也是各类放生闹剧屡屡上演的根本原因。比如,放生上千只各种动物,村民家中损失,甚至给正常的公民生活落下心理阴影,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大面积投放有害生物,危及的并非一家一户的具体利益,而对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带来潜在威胁,明目张胆危害公共安全,刑法能轻易为之网开一面?其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驯养尚且如此,何况是放生呢?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任性放生明显违背了这些规定,那又怎样?无非批评教育了事,违法的成本太低,各种盲目任性的放生自然难以禁绝。
对于任性放生,固然需要加强社会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人们树立理性,真正懂得积德行善的内涵,远离叶公好龙的仪式感,少一些盲目放生的乱象。同时,更需要的是消除其法律约束的盲区,完善立法,对放生戕害公私利益的行为严罚重处,乃至苛以民事、刑事责任,而是止于道德谴责,隔靴搔痒。